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
(其他类)
一、应为已列入省级学位委员会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建设期一般不少于 3 年。
二、原则上应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 8 年以上。拥有国家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具有国内高水平师资队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请。
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学定位清晰、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位。拟开展硕士生教育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必须是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应用型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四、应有师德高尚、业务水平优良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 2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 80%,年龄结构合理,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不超过 17:1,部分教师担任过硕士生导师,拟聘导师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及行业、企业专家。
五、现有本科生培养质量高,社会声誉良好。近 5 年内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奖励、精品课程、卓越计划和通过专业认证,无重大学术不端事件。已制定科学完整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能够按方案开设高水平硕士生课程。
六、应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目前承担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以及若干产教结合的横向科研项目。近 5 年,师均年科研经费不低于 4 万元。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有多项科研成果直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具有支撑硕士研究生培养所必需的实验室、基地等教学实践平台;拥有充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文献资料;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跃,与行业、企业等有实质性合作成果;学校生均经费收入不低于 3 万元。
八、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执行情况较好。有完善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完备。
注:(1)师均年科研经费=当年学校实际到账科研经费总数÷当年专任教师数。
(2)生均经费收入=当年全校经费总收入÷全日制在校生数。